当您还在为企业开办没有头绪的东奔西走的时候,您是否遇到过如下的问题:
1. 不知办理公司注册程序是什么?
2. 不知该去哪地方办理公司注册?
3. 不知应向相关部门(国地税,工商等)提供什么样的材料,对提供的材料是否能一次通过而烦恼?
请来大连财务公司让我们来为您开启财富的大门!
- 一、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四、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七、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八、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九、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十、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十一、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十二、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十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十四、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十五、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十六、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十七、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十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十九、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二十、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二十一、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二十二、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二十三、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二十四、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二十五、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二十六、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二十七、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二十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二十九、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三十、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三十一、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三十二、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三十三、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三十四、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三十五、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三十六、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三十七、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三十八、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三十九、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四十、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四十一、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四十二、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四十三、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四十四、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四十五、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四十六、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四十七、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四十八、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四十九、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五十、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五十一、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五十二、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五十三、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五十四、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五十五、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五十六、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五十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五十八、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五十九、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 六十、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
大连验资
1、企业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二、开户申请登记表; (盖企业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名私章)
三、填写银行开户印鉴卡;(盖企业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六、国税、地税登记证 (部分银行可以不用)
2、下列情况,存款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3、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4、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发行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5、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帐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 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帐户后,右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超30 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帐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设置和开立, 纠正和处罚违反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 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帐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帐户。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 帐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招待制度、招待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一和转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 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直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 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中办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十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 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