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律法规
[2009-11-28]关于免税店销售国内名优产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免税店销售国内名优产品按一般纳税人计缴增值税的申报报告》(深免字[1997]12号)收悉。根据《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6号)规定,你公司免税店销售非免税货物不属于简易办法征管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查看全文]
[2009-11-2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原非增值税企业加价收取的水、电、汽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莱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莱国税流[1997]9号文悉。报告中反映:部分非增值税纳税企业(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安装公司等),在居民住宅小区内代有关供应部门向居民按月收取水、电、汽费,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转交各相应部门。同时,在收取各项费用时自行加价并直接用于本单位开支,对该项加价款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答 [查看全文]
[2009-11-2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税改后增加税负返还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分局(不发海洋石油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改后增加税负返还管理,统一返还的审核和计算方法,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加速对上年度税负返还工作速度,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稽查分局应对申请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优先进行检查,并在当年5月31日前对这部分企业出具稽 [查看全文]
[2009-11-27]关于延长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的通知 各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47号)关于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已执行到期,为了保障增值税抵扣环节不受影响,市局决定继续执行该政策至1997年12月31日止,请各分局严格按原深圳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 [查看全文]
[2009-11-27]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汾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查看全文]
[2009-11-2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7]1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系统内部和原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专用设备更换工作力争98年1月底最迟2月底前完成,自3月1日起,防伪税控企业一律使用新系统 [查看全文]